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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BAHRAIN)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55年8月生效的“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1977年的修正案及1978年的实施细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在巴林有住所或营业地的外国公民或法人可以申请,其它外国人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道德,违背法律或公共政策的;
    (3)侵犯宗教信仰的;
    (4)欺骗性的;
    (5)国徽,国旗和国家的其它标志;
    (6)红十字,红新月;
    (7)政府机构保证的标记;
    (8)宗教标志;
    (9)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肖像或商号名称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印刷制版和10份实际使用的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国际分类;申请人名称,国籍及营业性质;下列文件中的任何一种:国内注册证;经认证的国内注册证公告上表明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营业性质的摘要;经认证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营业性质的陈述。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商业与公司事务部商业登记办公室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s个月内作出修改。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在30天内向特别委员会请求复审。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0天为异议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由于申请人的拖延,申请日后1年未完成注册的,申请视为撤回。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可宽限3个月)。申请续展须提交原注册证,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和营业性质,改换代理人的须提交新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2年不使用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单纯广告不属于使用。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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