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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公司报税的一些问题汇总<<

1. 问:香港公司每年需缴交什么税? 答:香港公司每年只须缴付利得税,此税项以纯利的16.5%来计算。如公司没有盈利,也就不需要缴交利得税。
2. 问:香港公司何时年结? 答:通常习惯以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作为计税基期。香港公司第一年计税基期最长为18个月。
3. 问:香港进出口商品是否需支付关税? 答:除了烟、酒及汽油外,一般进出口商品是不需要支付关税的。但进出口商品必须报关。
4. 问:贵公司能否提供香港会计、报税方面的服务? 答:可以。您只须提供相关资料,我们便可以代办会计、审计及报税等事宜,费用方面会以实际工作量而定。详情请与我们联络。
5. 问:香港税项哪些? 答:香港的税项主要分为三大类: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利得税为公司应课税利润之16.5%(2007/08年度:17.5%);薪俸税根据薪金收入以累进税率计算,缴税上限不超于总薪金收入之15%(2007/08年度:16%);物业税根据拥有物业之租金收入扣除20%的修葺及支出的标准免税额后以15%(2007/08年度:16%);计算。
6. 问:香港的会计年度(评税基期)如何定订? 答: 评税基期为以下期间之一: o   较常见为3月31日或12月31日为年结 o    也可定其它月份作为年结
7. 问:香港税务条例对捐款扣减有何限制? 答: 捐赠给已获认可的慈善机构可获准扣除。但规定捐款的总额须不少于$100及不超过应评税利润之35%(2007/08年度:25%)。
8. 问:香港公司利润可否抵销前年度亏损? 答: 于某一课税年度所蒙受的亏损,可予结转并用以抵销该公司随后年度的利润。
9. 问:何谓暂缴利得税? 答: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利润而征收的。由于某一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在下一年当有关年度的利润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可作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10. 问: 香港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豁免缴纳利得税? 答:若企业的收入非来源于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及招聘香港员工,其所赚取的利润便可获得豁免缴纳利得税。
11. 问: 我的香港公司只在银行开立账户,代收代付中国公司货款,香港公司是否需要做账、审计和报税? 答:需要,因公司成立是以盈利为目的,就算香港只扮演代收代付的角色,也应视为代理服务业务,以代收代付的手续费作为收入。
12. 问: 本公司只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开立户口,并没有在香港开立户口,这样,本公司所作的业务是否不须在香港报税? 答:不是。香港法例规定,所有香港公司都有向香港税务局申报财务状况的义务,而不分其业务是否在香港发生。若企业的收入非来源于香港,可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缴税。
问:每年公司会计账目、审核及报税将如何办理?
答:我们会直接代办,你只须将资料提供予我们,我们就可以代办会计、审核及报税等事宜,费用方面会按实际工作量而定,但我们会在双方同意收费金额后才开始工作,不会有未经你方同意而先作账的情况出现。

问:核数报税时,是不是一定要收入数费用?
答:入数就是会计费,如果未入到才收,入了就不用收了,做一个核数师报告之前,要将单据整理好,做一个公司总帐,再做收支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这叫会计。有了会计才能让我们去核实数有没有错。核数是核实一下数字有没有错,这是两个程序。
如果你已请了一个人帮你做好了入数,就不需要收你的费用,但核数就一定要我们做,因为核数是需要持有专业牌照的核数师才能做的。

问:做核数师报告,即是报税包括些什么报表?规定?
答:核数师报告不是做一做那么简单的,我们要负责检查你的数有没有根据香港法律的条例去做。基本上主要是核数师讲的公司运作、背景、历史和你管理的方法,给出一个意见,不只是做数那么简单。
或者这样,这些问题对于你们来讲是很复杂的,你们不用担心这些方面的问题,我们会帮你完成的。答:不可以的。不管您的公司是否活跃,都需要向税务局报税,但如果您公司业务不活跃的话,可以委托我们为您代做公司业务不活跃的核数师报告
香港有限公司如果业务不活跃,可以不报税吗?
问:香港有限公司打税时如何判定不活跃呢?
答:一间有限公司开张之后,从公司成立日期开始,就已经算是开业了,除非在某种情况下:
第一、没有购买任何物业
第二、没有做任何银行的出入记录(银行月结单)
第三、没有做任何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做DOUMENT A/C,说明公司未正式投入开业的服务。
通过网上贸易,需要纳税吗?
    鉴于电子商贸和透过互连网进行的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关于业务所在地的问题,主要取决于进行交易的计算机服务器所在的地点。《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9号载有关于这方面的资料。税务局在该指引中指出,该局会研究有关服务器的情况,并且审视有关业务在香港的其它业务运作,以决定经营业务的地点。税务局更进一步表明,如果某公司只是在香港设有计算机服务器(即使该服务器有能力订立合约、处理付款或交付数码产品),而不涉及在香港进行的认为活动,则通常会将该公司视为并非在港经营业务,故由此所得的收入无须计征香港利得税。税务局的这个结论也适用于由互联网服务供货商拥有、租货或提供的服务器。

问:香港公司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现将2008年度税后利润分配给香港公司。请问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在我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如果是来自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国家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所得,按照相关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限制税率低于10%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协定税率。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上述香港公司所诉情形可能还适用的优惠政策包括《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第二项有关股息的规定:1.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方征税。2.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下要求,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但前提是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的条件,条件包括:1.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公司。2.该公司派发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公司。3.香港公司取得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任何时候均占有该公司25%以上全部股东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并按照该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提出减免申请。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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