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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巴多斯(BARBADOS)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81年12月21日的商标法,1985年的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及1985年的商标条例。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的;
    (3)欺骗性的;
    (4)与国徽、国旗和国家的其它标志,国名或其略写;国际组织的名称和标志相似的;
    (5)直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的;
    (6)表明商品功能,质量,数量,价值,产地,供应时间的;
    (7)商品的普通名称;
    (8)特征不显著的;
    (9)与皇室有关的;
    (10)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词汇,如‘专利’、“权利专有”等;
    (11)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或肖像的。
    上述第6, 7, 8项中的商标,如果已经在该国长时间使用,并有区别特征的可允许注册。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份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6份商标黑白图样。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工业产权局提出。经形式和实质审查,审查人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对不准注册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提出答辩。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
公布。公布后3个月为异议期。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后12个月内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和续展申请日前1年内使用商标的证明。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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