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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85年的商标法,1978年的商标条例(1988年修订)。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无人使用的则给先申请者。

申请人资格
    在加拿大使用或要使用此商标的人;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在本国已取得商标注册的,或该商标在加拿大已很著名的。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皇室及皇室成员(含总督)的纹章、王冠;
    (2)能使人误解由皇室或政府保证的任何标记;
    (3)加拿大国家及各省的旗帜或标志;
    (4)红十字,红新月,红狮及类似图案;
    (5)任何其它国家、地区的旗帜、纹章或标志;
    (6)欺骗性的;
    (7)任何在世的人或死去不满30年的人的肖像;
    (8)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的名称和标志;
    (9)加拿大军队、大学或公共机构的徽章或标志;
    (10)加拿大皇家普察名称或形象。

商品分类
    加拿大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不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营业性质,代理人地址,使用商标的商品,第一次使用日期);普通委托书;;4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7 x 7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3份实际使用商
标(不大于20 x 33cm);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或在加拿大使用的证明。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5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1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
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使用在先者可以在注册5年内提出争议。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注册日起有效期15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5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无宽限期。申请续展不须提交任何文件。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3年后,登记人可要求提供使用证明。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可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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