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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税务登记的办理<<

一、停业税务登记


1.申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需要暂时停业时,必须及时书面向税务机关报告,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说明停业的原因和需要停业的起止时间,办理清缴欠税、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的手续,同时将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税务登记证件交回税务机关。


2.核准.税务机关必须及时对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税法规定手续的,应予以核准,并发给“核准停业通知书”;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手续的,税务机关也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及时给予说明和答复。


二、复业税务登记


停业期限届满,税务机关自动恢复征税,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领购簿。


1.外出经营税务登记的要求。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持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与监督。


2.外出经营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手续。需要外出经营时,必须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外出经营的有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供的有关证明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外出经营时.必须携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随货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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