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成国际商务
注册即可免费赠送 1.免费利得税零申报
2.免费薪俸税零申报
3.免费提供会计师咨询服务
香港税务、做账报税、审计
佳成国际优势

联系我们

佳成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
  • 全国咨询热线:400-678-8890
  • 业务热线:13923417105
  • 人才招聘:18575689163
  • 总部地址:
    香港西营盘干诺道西118号37楼
    邮箱:Emma@hkjc168.com
    香港分部:
    香港灣仔灣仔道165-171號樂基中心16楼
    16/F,Lucky Centre,No.165-171
    Wan Chai Road,Wan Chai,Hong Kong
    電話:00852 53461536
    郵箱:hkbetter@outlook.com
    深圳分部:
    深圳市南山区桂湾五路123号
    前海大厦T2栋4楼
佳成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 > 银行开户> >

>>香港公司章程样本<<

      在香港注册公司,必须有香港公司组织章程,并报香港注册署备案,鹏程国际商务郑重承诺,我们提供100万监督金,监督证件的有效性、真实性,我们拥有正规专业的会计师,专业的售后团队为您服务。
       香港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由《香港公司条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规定。《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一般的公司事务并提供了对第三者的保护。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对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种文件构成,其重要性在於:
1、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2、由於它们是公开的文件,任何与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视为已知道其内容。
       公司章程大纲由於包括章程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公司的宗旨,对於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为重要。章程细则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序等事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为此类规定将影响其权利义务。《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规定了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并可根据需要修改以适应其具体情况。这样,法律保证了有关公司管理的必要规定,并允许当事人有一定的灵活性。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模板(表B)和无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模板(分别是表C、表D和表E)。

公司章程大纲的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法定地址;
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公司成员的责任;
公司股本;
法定地址;
组织条款。

公司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1、香港公司名称

2、 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後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3、 公司宗旨
       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其重要法律後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於无效。公司具有明确的宗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条例》第5条只规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规定公司的宗旨,但对宗旨条款的用语未作具体规定。传统上,宗旨条款通常以简单用语表述,法院也承认,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释。近来,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普遍规定了冗长的宗旨条款,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设计经营的业务,还包括公司将来可能经营的业务。这种实践反映了当事人的新认识,即公司可能迅速发展有利可图的副业,经过一段时期,副业可能变成比设立时的主业更为重要。

4、公司成员(股东)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必须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是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还必须载明上述人员的无限责任。即使名称被允许免除“ Limited ”的有限公司,在此条款中也应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是保证有限公司,还应规定有关保证的细节,包括各成员在公司结业时(作为成员时)保证缴付公司的数额。公司如在某成员终止其成员资格的一年内结业,该成员对其终止成员资格前公司发生的债务、公司结业的费用以及成员间捐助权利的评估费用仍应承担缴付责任。上述成员或前成员在公司结业时应缴付的数额,可规定以一定的数额为限。
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可不规定公司成员的无限责任。然而,如果无限公司重新登记为有限公司,应在其章程大纲中作出有关成员责任的规定。

5、公司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载明公司拟注册的授权股本总额、股份的划分方法及股票的票面价值。例如规定,授权股本总额为一千港元,分为一百股,每股十港元。
章程大纲的签署人至少应认缴一股。各签署人应与其名字相对应,记载其认缴的股份数。

6、组织条款(the association clause)
       组织条款是章程大纲的最後条款。章程大纲的签署人(两人以上)应在此条款中表明其拟分别缴付的股份数额并宣称其组成为公司的意愿。签署人应在证人出席的情况下分别签署此条款。证人也应以合法的形式签署并表明其职务和地址,以示证实。

7、其它条款
       除上述法定条款外,在公司章程大纲中可规定其它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此类条款可通过特别决议予以修改,但也可能作出不准许修改的特别规定。此类条款最常用於规定不同种类股份的特别权利。由於章程大纲的效力优於章程细则,此类条款的规定如与章程细则抵触,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及其修改
1、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
       公司章程细则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则,调整有关成员的权利、董事的权力与义务、红利分配以及利润资本化等事项。如果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种类,也规定於章程细则。
       公司条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其章程细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记其章程细则,将被推定为《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细则模板适用於该公司。为了保持选择适用该模板条款的灵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记其章程细则。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明确排除或修改该模板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是适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该模板,应在其章程细则第1条具体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除第24条(有关股份转让)之外,适用於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应包括《香港公司条例》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2、公司章程细则的修改
      《香港公司条例》第13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大纲的条件,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其章程细则的规定。任何修改均被视同包含於在公司注册署登记的公司章程细则,需要通过特别决议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条中对修改章程细则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响不同股份权利的修改或添加。这显然是为了保护特定种类股份的持有者,因为他们可能不具有足以否决特别决议的表决权。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公司对其章程细则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责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细则以防止对小股东的压迫,公司不能在其後通过特别决议再次修改其章程细则,撤销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还可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宣布公司对章程细则的修改无效。在实践中,法院将允许公司对章程细则所作的绝大多数修改,因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员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许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员的章程细则条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力: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3条,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一经登记,对公司和公司成员均具约束力。公司各成员,无论是否是章程大纲的签署者,均受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这种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和各成员之间构成了合同,产生两方面的後果,即各成员通过章程细则的规定受到公司的约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员的约束;
各成员在同其它成员的关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因此,如果某成员未能遵守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规定,其它成员可对该成员起诉,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诉;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资格作为成员,也不具有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权利。 因此,在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酬金的规定,在董事成为公司成员的情况下,不能由该董事执行。此类规定只有在同该董事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可执行的。

佳成商务顾问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