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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处对注册香港公司名称的规定<<
1. 要注册成立一间本地有限公司,应首先拟订一个公司名称,现有的公司也可藉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改其名称。公司注册处处长 (「处长」) 不会对公司名称给予临时批准。因此,申请人在拟订公司名称时,必须确保建议的公司名称符合注册规定。如拟订的公司名称不能注册,申请会遭拒绝,因而须重新递交申请。此外,《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32章) 赋权处长在指明情况下可向公司发出更改名称的指示。
2. 本指引说明公司名称的注册规定,并取代「2007年公司名称注册指引」。本指引只供?考之用,并应与《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阅读。有关该条例的内容。
3. 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或以英文及中文名称注册,但?得使用英文字/ 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4. 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後一个字须为“Limited” ,而中文名称的最後四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5. 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这些繁体字须在《康熙字典》或《辞海》及ISO 10646 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
6. 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a)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载於处长的公司名称?引的另一名称相同;
(b)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其他条?成?或设?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 行政长官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
(d) 行政长官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7. 在决定某个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公司名称「相同」时,不须顾以下各项:
●作为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
( 例如: The ABC Limited = ABC Limited)
●在英文名称末端出现的“company” 、 “and company” 、“company limited” 、 “and company limited” 、 “limited” 、“unlimited” 、 “public limited company” 和这些字或词的缩写,以及在中文名称末端出现的「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 和「公众有限公司」 (例如:ABC Company Limited = ABC Limited = ABC Co., Limited ;甲乙丙有限公司 = 甲乙丙公众有限公司)
●字母的字体与字母是大楷或是小楷、重音符号、字母与字母之间的空位以及标点符号
( 例如: A-B-C Limited = a b c Limited) 以下的字及其缩写须视为相同:
● “and” = “&”
● “Hong Kong” = “Hongkong” = “HK”
● “Far East” 与 “FE”
( 例如: ABC Hong Kong Limited = ABC Hongkong Limited = ABC HK Limited)
如处长在考虑某两个同的中文字在香港的用法後,信纳该两个中文字可互相交替使用,则该两个字会视为相同 (例如:恒= 恒;峯= 峰;汇= 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