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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产品设计的几种模式<<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的资本金以及银行融资,融资渠道的单一性逐渐成为掣肘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本文在总结传统融资渠道基础上, 着重分析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内保内贷、内保直贷融资、信托融租等模式分析各类交易模式、操作流程,带你看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产品!

一.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内保内贷、内保直贷融资

二.信托融租

(一)信托贷款模式/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募集资金,然后把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该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以出租该资产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按期向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实现投资者信托收益。

(二)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信托——附带回购条件模式

融租公司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打包在一起,形成一个租赁资产收益权,然后进行转让,信托公司针对该转让收益权项目,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计划,用信托资金“买”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租赁公司溢价回购收益权。具体分为如下两类:

1.以信托资金购买租赁收益权模式

操作流程:

(1)投资人将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并签订《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将募集的信托资金用于受让融租公司的租赁资产收益权;   

(2)信托公司与融租公司签订《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双方转让及回购等相关事宜;

(3)信托公司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为融租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信托公司负责向融租公司催收租赁资产收益权回购款;

(5)信托公司依照约定将信托利益分配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2.以收益权募集资金模式

(1)融资租赁公司将其持有的融租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并签署《信托合同》、《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2)信托公司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为融租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信托公司发行融资租赁收益权投资信托计划,投资人认购该信托计划份额,并签署《信托权益转让协议》;

(4)信托公司向融租公司催收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回购款;

(5)信托公司按约定将信托利益分配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三)通道模式——银行理财+单一信托计划+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此模式的整个交易过程由银行方面主导,提供项目和资金来源,租赁公司也多为银行方面指定,信托扮演的角色相对被动,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由银行发行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用以向融资租赁公司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以租赁应收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公司(发起人)将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且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赁债权集合起来,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信用评级、信用増级等),将其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过程。租赁资产证券化本质上就是一个以租金收益权为支撑发行证券、融通资金的多主体、多环节的运作过程。

操作流程:

1.资产管理人设立以受让租金收益权为核心的专项资产支持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2.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后,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租金请求权及其担保权益等,并将该等权益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资产支持计划的管理人。

3.资产服务机构负责收回租金、租金催收、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并在收入归集日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转至监管账户。

4.监管银行在回收款转付日依照资产服务机构指令将现金流划入专项计划账户,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分配日,托管人根据分配指令进行专项计划费用的提起和资金划付。

四.外债融资

(一)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母公司举借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母公司专门在境内成立租赁公司办理直租业务,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将富余资金直接借给境内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2.适用类型:在境外有实体经济背景,且境外境内均有从事制造业的实体公司。

(二)境外融资并借贷模式

1.操作方式: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过发债筹集资金后再贷给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为中资企业办理售后回租等业务。

2.适用类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为大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其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后,再返程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三)“担保+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利用境内银行对中资企业的授信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提供人民币或外币的对外担保。外资租赁公司使用人民币外债或外币外债结汇支付给境内中资机构,购买其已使用的资产。

2.适用类型:租赁公司为中资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无外债指标的内资机构办理的售后回租业务。

此类人民币对外担保不纳入担保余额指标控制,加上存在对境内企业的授信,境内银行开出此类保函并无顾忌。有些银行还办理交叉货币的对外担保,即境内银行出具人民币对外担保,境外机构提供外币外债,银行也未将此类担保纳入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

(四)购买租赁资产再次借入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购买境内其他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再次借入外债模式,是指国内具有租赁资源,但融资条件或渠道受限的公司,通过出售租赁资产的方式获得另一家具有较好的融资渠道公司的融资资金,再去开展新的租赁业务。

2.适用类型:经营范围中具有购买租赁资产的业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五)以办理试点保理业务的名义举借外债

在上海试点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允许租赁公司通过购买应收账款,为生产制造类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即可借办理保理业务的名义借入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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