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成国际商务
注册即可免费赠送 1.免费利得税零申报
2.免费薪俸税零申报
3.免费提供会计师咨询服务
香港税务、做账报税、审计
佳成国际优势

联系我们

佳成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
  • 全国咨询热线:400-678-8890
  • 业务热线:13923417105
  • 人才招聘:18575689163
  • 总部地址:
    香港西营盘干诺道西118号37楼
    邮箱:Emma@hkjc168.com
    香港分部:
    香港灣仔灣仔道165-171號樂基中心16楼
    16/F,Lucky Centre,No.165-171
    Wan Chai Road,Wan Chai,Hong Kong
    電話:00852 53461536
    郵箱:hkbetter@outlook.com
    深圳分部:
    深圳市南山区桂湾五路123号
    前海大厦T2栋4楼
佳成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  
       地址: 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地址:
  电话:
  鉴于香港 公司系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HKD1万元,公司于 年 月 日成立。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香港 公司其中49%的股份,且乙方愿意受让甲方股份;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香港 公司49%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香港 公司49%的股权;
  3、甲乙双方股权转让事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批准通过。
  4、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香港法律规范对香港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办理相关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5、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股份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及办理转让登记期限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的价款将 49%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份。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份转让款以 银行 转账 方式分三次支付给甲方,具体支付安排如下:第一期,应在甲方签署股份转让及董事更改文件即时支付转让款 元(大写:);第二期 , 应在办理公司股份转让、董事更改手续完成后, 年 月 日之前,付款 元(大写: ). 第三期,应在办理公司股份转让、董事更改手续完成后,并在公司开户行香港汇丰银行办理完成股东/使用者更换手续结束后的1日内付剩余款 元(大写:)。
  3、鉴于香港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董事更改的登记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香港银行更改股东/使用者手续也完全由乙方单独完成。因此,甲方应在从签订本协议起最迟不得超过 工作 日内办理完成公司股份转让及董事更改的登记手续及银行股东/使用者更改手续,如超期扔未办理完成,则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股份转让款,即如乙方未在 工作日内,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上述登记变更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
  4、 按照上述方式,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当时除已支付的第一期转让款外,对于第二期, 第三期转让款乙方需向甲方出具欠条,以示明确。所有支付的转让款应转账至以下账户,否则视为乙方未支付转让款项:银行:账户:账号:
  第二条:保证
  1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2、 乙方保证香港 有限公司更股代理公司香港 注册有限公司为合法真实代理公司,如因代理公司原因不能如期完成更股,乙方应无条件支付所有尚未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香港 公司10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2、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4、甲方应对乙方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5、自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因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百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转让款,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2、如因一方未能如实按期履行本协议,另一方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所需支付的律师费、证据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第六条、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香港 公司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审计、官方变更登记费、税费、委托代理公司费等),由 承担,律师见证费由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签订地:深圳
  第八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股份转让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与解除、争议的解决及本协议条款的理解与解释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见证律师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佳成商务顾问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