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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济商标法<<

斐济商标法规
    1933年的商标法令(1966年修订);1958年修订的商标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 似的(法院决定可注册的除外);
    (2)违背道德和法律的;
    (3)欺翻性的。

商品分类
    商品分为50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2份商标熟白图样;电铸版(不大于3x3cm),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审查人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和1份报纸上公布。公布后3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1冲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等辩。无异议成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4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4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和原注册证。

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梢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无关于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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