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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商标法<<

芬兰商标法规
      1964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及其修正案;1981年3月1日生效的集体商标法。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清在先原则,但先使用者可以在商标注册5年内提出争议。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违背公共秩序,道德.法律的;
    (2)与国家、国际组织的旗帜、纹章和标志相似的或表明国家保证的;
    (3)其它公司或组织的名称或自然人的姓名;
    (4)他人的版权;
    (5)申请时他人已在使用而申请人未使用的;
    (6)欺骗性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6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8 x 8cm,普通文字商标不筋要),若要注册彩色商标,须另提交16份彩色图样;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专利局指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问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至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有宽限期,但要交纳罚金)。申清续展须提交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清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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