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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AUSTRALIA)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55年的商标法(1981年修订)和1981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正在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能够证明他人申请时本人已在使用的除外)
    (2)商标中出现“专利”.“版权’等字样的;
    (3)皇冠,皇家纹章,皇家标志或其它使消费者认为获得皇家保证的标记;
    (4)与英联邦国家或领地的国徽、国旗和纹章相同的;
    (5)澳大利亚城镇或公共机构的标志;
    (6)巴黎公约规定不得注册的标记;
    (7)红十字等国际组织的名称。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申请书;13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8 x 13cm,1份附于申请书,7份附于特殊表格,5份散放);使用声明。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后,审查人初步审查并提出第一份正式报告。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自行修改或按审查人的意见修改申请。正式报告1年内,审查人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个月为异议期。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7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4年。续展中请须在注册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续展须提交续展申请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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